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29 阅读次数:32

简述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简述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域范围、船舶范围、商事范围。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法律主观:海商法是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包括总则、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十五章二百七十八条。

3、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4、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情况。首先,涉及船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包括对港口设施的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赔偿请求。其次,是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或旅客行李运输迟延到达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第三类涉及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

5、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4)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5) 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6)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6、法律分析: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属于民法范畴,所以说可以被理解为是民法和商法的特别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3、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4、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5、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一系列修改。

6、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人口密度、交通需求、安全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出更加符合地方特点的管理办法,以保障水上客运的安全与效率。紧接着,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同时废止了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